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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少看言情小說,之前聽朋友說有本小說的女主角開口閉口就是法律條文,覺得很有趣的我就去找來看,書名以及作者我想就沒公開的必要了,反正那不是批鬥的重心(啥?)

因為這本小說,爛到讓我看到中間就支持不下去了,租金一本十五塊我咬牙算扔到水溝裡也打死不再繼續看下去,撇開劇情、結構,我想探討的只有兩方面:

第一,法律條文方面:

這本小說的賣點似乎就在女主角會引用法條。
女主角在一開始跟男主角有三次碰面,前兩次都引用了法律條文,看上去好像很厲害的模樣,事實上,請容許我用粗俗的話來形容就是狗屁不通,這怎麼說呢?

頭一次見面男主角要跟女主角搶唯一剩下的一盒芋頭酥,女主角說她已經向店家詢問價格,達成共識,引用民法第345條說只要價金和標的合意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
我還特別拿去問民法老師,他只看了一眼就說:「最好是問個價錢,買賣契約就可以這樣成立,胡寫一通!

照這本小說的女主角邏輯推演,那我常常在便利商店拿著商品去問價錢,這樣就成立買賣契約,那我後來決定不買了──不就天天成了債務不履行?!
就算今天我把東西拿到收銀台,在老闆把你掏出來的錢收起來前都還可以反悔不買,也不會構成債務不履行 (註1),更何況今天女主角根本都還沒把芋頭酥拿到收銀台去!

第二次見面的時候,女主角的皮包被搶,搶女主角的人跟男主角擦肩而過皮包就掉在他的面前,撿起來的時候就被女主角撞個正著,女主角就說反正她是失主,而失物也正好在他手上,誰不知道男主角也許是跟那個搶他的人結夥?接著就引出刑法325條的竊盜罪,說若男主角不歸還的話還可以適用刑法335條侵占罪的規定。

咳嗯。

1. 借問一下刑法325條何時變成竊盜罪的?敢情女主角不但是律師還兼差修法?明明就是搶奪罪的條文,好笑就在於女主角引條文的時候都整條引出來,你就會很歡樂的看到竊盜罪後面的構成要件出現『搶奪』

2. 竊盜罪跟侵占罪是可以連在這樣一起用的嗎?兩個罪本身的構成要件根本不同!
335條普通侵占罪所謂的『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是指物之原持有人和行為人間有『委託關係』。
刑法320條竊盜罪OR搶奪罪的客體卻是『他人之動產』。

白話一點,335條的侵占罪是一開始、東西的持有人是心甘情願把東西交到對方手上;而無論是竊盜罪或是搶奪罪,東西並不是原持有人出於本意交給對方的。
簡單的說,侵占就是先持有,後侵占;竊盜是先竊盜,後持有。

按照小說裡面的情節,男主角根本無從構成335條普通侵占罪的可能,就算他真的不歸還錢包,頂多是成立刑法337條的侵占脫離物罪。

女主角適用法條完全錯誤就算了,連竊盜跟搶奪都搞不清楚,如果要讓問題更複雜點,端看女主角被搶的時候還可以再細分出一條強盜罪。

話說……小說的設定女主角是位頂頂有名的金牌律師,本人有兩種心得:

(1) 小說裡的律師執照這麼好取得,真是羨慕啊~
(2) 我對小說裡的司法界感到絕望。

綜上所述導出兩個結論:
A. 不會用就別亂用,查資料就要查徹底,好歹條號別引錯。
B. 其實女主角很會虎爛老百姓,認為只要隨便搬出幾條就可以嚇跑男主角。

第二,女主角職業部分:

這一點是我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我承認一個良好的讀者不應該對作者設定的人物個性有所質疑,但我要說的是現實世界

一個做到赫赫有名的金牌律師竟然會為了一盒芋頭酥跟人在店裡面引法條?
不合理處有二:
1. 律師基本上是接CASE都來不及了,基本上以和為貴,難保你今天在路上吵架的對象不會是明天來找你的客戶的獨生子!人家美國電影是看到有人出車禍就衝上去遞名片,女主角可以為了一盒芋頭酥就可以傷和氣,想必她的CASE都會從天而降所以不用擔心。

2. 真正的律師是不太引法條嗆老百姓的,因為會有對方完全聽不懂的風險存在,與其浪費時間還不如去找下一家有賣的店。

綜上所述,有兩種可能性:
A、女主角的個性就是強勢、好辯、具有不認輸的精神以及高傲的自尊 (註2)
B、這是言情小說啊,作者最大不然你想怎樣?


註1:出門在外買東西總有錢少那麼幾塊的時候吧?
註2:其實就是白目、死要面子、愛現,又不會撒嬌──以致於我對男主角肅然起敬、為我的15元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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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lbl45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